六、哪些东西是限量携带的?


(一)民用生产、生活类物品:

1.锐器:刀刃部分在10厘米(含)以内的菜刀、水果 刀、餐刀、剪刀、工艺刀、工具刀、陶瓷刀等;

2.工具农具:总长25厘米以内的斧头、锤子、钢(铁) 锉、锥子(尖锐物)、铁棍等金属利器、钝器铁棍;

3.钝器:长50厘米-160厘米,直径6厘米以内的球棒、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;

4.以上物品单品限量携带1把(件),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(件),且需将锋利处包装完好后可携带进站。

(二)含酒精及易燃标识类日常生活用品:

1.易燃标识类的日常生活用品:化妆水、指甲水、洗甲水、卸妆水、香水、花露水不超过500毫升;冷烫精、摩丝、发胶、染发剂、衣领净、光亮剂、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只不超过700毫升;每人累计携带不超过1000毫升 。

2.标注含酒精的日常生活用品:免洗手液、消毒凝胶、消毒液、碘伏等日常生活用品单人允许携带总量不超过2瓶,且单瓶标注不超过500ml(g)。

(三)其他生活物品类:

1.打火机(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)5支以内、安全火柴20盒以内;

2.医用氧气袋不超过2袋(须凭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并进行身份登记后方可携带);

3.有独立外包装的小金鱼、乌龟、蚕宝宝可携带;

4.包装密封完好、标识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%、小于或等于70%的白酒、洋酒等酒类饮品,每人累计限量携带不超过3000毫升;

5. 单品锂离子电池(充电宝)额定能量值100Wh以内,符合该要求的锂电池累计不得超过2个/人,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。

(四)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的物品。

三、本《目录》中所称以内、不超过、不得超过均包含本级、本数。